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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7-07】       点击: 1069次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人社联〔2020〕37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7月1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7月1至12月31日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未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障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规定的“减、免、返、缓、降”等其他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精准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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