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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的主体和客体
【2016-11-07】       点击: 10115次        来源:吉林森工集团保密办       

  保密工作主体,是指保密工作职责、义务的承担者,是保密工作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根据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是保密工作的主体。

  保密工作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的对象。从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讲,保密工作主体和客体具有双重性,主体又是客体,客体也是主体。例如,就保守、保护国家秘密而言,产生、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是保密工作的主体。但相对各级保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而言,各个涉密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则又是保密工作的客体。各级保密组织机构在履行保密管理职权的情况下,是保密工作主体,但在接受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时,又是保密工作的客体。从具体的保密工作指向看,保密工作的客体,是指国家秘密及承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行为、场所、部位、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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